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死亡孕妇有哪些赔偿
1、的确,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案例很少,但也不是没有;这个案子发生在2011年。
2、当时,孕妇牟磊去医院做b超,检查腹部的胎儿是否正常;然后她骑着李驾驶的三轮车回家,在回家的路上与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。
3、三人都受了伤,但孕妇雷受了重伤;她被转到医院治疗,第二天转到妇产科,第二天生了一个男孩。
4、不幸的是,这个男孩是早产儿,没有一些生存功能,所以婴儿在出生后的第二天就去世了;雷某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,检验结果显示雷某肚子里的孩子早产,死亡与交通事故分不开。
5、雷把李和王告上了法庭;法院判决李和王负有同等责任,而雷无罪。
6、这个案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;事故发生时,磊肚子里的孩子还没出生,但磊受伤了,导致早产和早逝。
7、那么,李和王应该对腹中孩子的死亡负责并做出赔偿吗?关于这个问题,主要有两种观点;有些人认为一个人可以被称为公民,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权利。
8、这个观点的核心词是出生;胎儿不是在母亲肚子里出生的,所以还不是公民,也没有一定的权利,没有合法的权利。
9、因此,李和王不需要为他们支付死亡赔偿金;另一种观点认为,新生儿出生后就是公民,有一些权利,这是对的。
10、然而,该病例中雷腹中的胎儿在出生后因母亲受伤而死亡;李、王剥夺的是胎儿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。
11、根据该声明,李、王应支付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赔偿金、丧葬费等;,并承担这个责任。
12、虽然现在这样的案例很多,但我国对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还处于真实空状态;我们应该努力完善法律法规,这样才有法可依。
胎儿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被抚养人吗
1、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可知,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、享有民事权利、履行和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期限,是从自然人出生时起至自然人死亡时止;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由于胎儿尚未出生,在法律上尚未成为“人”,只是母亲的一部分,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。
2、在这个过程中,如果胎儿的母亲遭受第三人的侵害,胎儿能否被认定为受抚养人并获得赔偿,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,因此在社会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;根据我国法律对被扶养人的定义,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生前被扶养的人,这种“扶养”包括扶养、赡养、扶养三种法律关系。
3、被害人生前所扶养的人,不仅包括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法律扶养关系,还包括尚未成立但正在形成的法律扶养关系;从理论上讲,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就存在。
4、如果事故发生时胎儿未出生,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;但是胎儿客观上已经存在于母亲体内,因此可以预见,一旦胎儿出生,或者一旦胎儿出生的法律事实形成,那么其父母就有抚养的义务,即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形成,此时出生的婴儿是法律规定的。
5、为节省诉讼费用和司法资源,避免胎儿出生后再次主张权利时找不到加害人的风险,法院应对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的此类请求进行处理,相关费用(主要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)由法院先行垫付;对于上述相关费用,应在胎儿出生或再加工后处理。
6、具体有两种情况;1.胎儿出生时是活的。
7、本案中,法院应当向受害方支付相关赔偿,因为在本案中,父母有抚养新生婴儿的义务,如果受害方因侵权方的侵权行为而丧失劳动能力、伤残或者死亡,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,侵权方应当支付;第二,胎儿一出生就死了。